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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者在价格听证上有更多表达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7日 23:24 中国经济时报
■杨进欣 李泽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日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提出,消费者人数不少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这是国家首次明确规定消费者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比例,有利于体现消费者在政府制定价格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价格调整关乎社会分配公平和民生福祉。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共服务价格和垄断经营商品价格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2002年1月召开的铁路票价听证会,标志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开始实施。此后的一系列价格听证会,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多年来的价格听证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政府部门与经营企业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消费者的权益被严重忽视,致使很多听证会异化为“涨价会”,价格听证过程更多体现出的是政府部门或者企业的意志和与民争利的习惯行为。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电信资费、景区门票等价格调整,都曾遭到普遍质疑,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听证会代表中企业一家独大,而消费者代表名额偏少,在定价问题上失去发言权。 政府和行业每进行一次价格调整,实际是对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行的调整,直接触及每个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消费者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和成本价格知情权。 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参与听证会的重要地位,有助于遏制经营企业或者垄断部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欲望。只有让社会民众更多地参与其中,让老百姓真正了解价格涨跌的来龙去脉,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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