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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周年系列评论之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3日 23:03 中国产经新闻

  余牧: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形成

  文/本报评论员 余牧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不仅形成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且带动了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市场化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直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各方面的改革。

  农村改革以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制度,土地、机具、牲畜归公社,一大二公,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积极性。据统计,从1957年到1977年,我国农民每人每年平均收入从40.5元增加到64.98元,20年间每个农民总共只增加24.48元,即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1.2元。同期,按人口平均占有的粮食产量,20年间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1市斤。我国农村改革开始时,1978年,邓小平说“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

  为了摆脱贫困状态,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自发起来打破人民公社制度,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得到当时安徽省委书记万里同志的支持。安徽凤阳是个穷地方,农民常年外出逃荒要饭。正如当时一段凤阳花鼓词唱的:“泥巴房,泥巴床,泥巴囤里没有粮,一日三餐喝稀汤,正月出门去逃荒。”在小岗村农民自发实行包产到户之前,安徽省委已经发文放宽了政策,允许建立不同形式的责任制。小岗生产队也曾分成作业组,但没有干好。副队长严宏昌向老农关庭珠请教,关说:“1961年的‘救命田’很中用,一干就增产。”于是严宏昌顶着压力,带领社员“一竿子包到户”。万里支持小岗生产队的首创精神,并亲自抓试点,包产到户很快在安徽及其他部分地区推行起来。

  安徽的做法在全国引起很大争论,安徽受到围攻。有些地区报纸发表文章,说包产到户是阶级斗争新动向。中央某大报发表读者张浩来信,批判包产到户,题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该稳定》,在全国影响很大。安徽顶住了压力。邓小平支持包产到户,1980年5月31日在谈话中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

  为了澄清混乱、统一认识,中央于1981年10月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胡耀邦在讨论中针对包产到户究竟姓什么的争论问题指出:农村改革,包产到户,并未动摇农村集体经济;可是有些干部、群众总是用习惯语言,把改革说成是“分田单干”,这是不正确的,责任制用了“包”字本身,就说明不是“单干”;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坚持土地公有,只是“包”给农民,就不是“分田”,说明我国农业坚持土地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随后1982年初发出的第1个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同其他形式的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一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1983年初发出的关于农村问题的第二个一号文件,对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从马列合作理论上作了阐述,说明联产承包制“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再后,1984年初发出的第三个一号文件,强调稳定、完善生产责任制,决定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给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直到1985年6月,全国完成政社分设和建乡工作。至此,实际上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普遍建立起来。正如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所概括的,这一时期农村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

  当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发展,农业经营形式也要创新。一方面,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因为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形式,家庭经营也是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有效形式。另一方面,工业化要向家庭经营注入现代生产要素,城镇化要为家庭经营提供完善的社会化经济技术服务,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农村人口转移,一些地方逐渐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为此,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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