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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税收与管理(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 05:30 深圳特区报

  二、“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需重点关注的税务事宜

  (一)能够熟悉投资国税制控制税收风险

  “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除考虑投资国基础设施、国内市场、劳动力、国际一体化、政府效率和法制、金融等因素外,还应了解该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

  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净利润,税收征管制度的规范也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特别是,一国税制对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分公司或子公司通常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走出去”企业应在对外投资前,熟悉被投资国税制,尽可能规避税收风险,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二)能够运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避免对跨国所得(财产)重复征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与合作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它对于合理划分跨国所得的税收管辖权,有效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有着较好的作用。

  目前,我国对外正式签署税收协定89个,其中82个已生效。“走出去”企业首先应确认投资国是否属于我国的协定缔约国,其次应重点研究两国协定对跨国所得(财产)的征税原则。比如,营业利润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利润归属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和合理计算原则,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按照限定税率征税,不动产所得、转让收益和财产收益征税权的划分等。

  (三)能够利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定缔约国从事经营活动的“走出去”企业,遇到税收协定解释或执行出现异议、或者受到税收歧视或其他不公正税收待遇时,可以不考虑投资国的救济途径,在三年内直接以书面形式向我国主管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举例来说,因投资国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以及缔约国违背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等,均可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税收管理与服务

  多年以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与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规范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努力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

  由于“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涉及税收协定执行、居民身份认定、情报交换、税收抵免与饶让、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等多项国际税务管理事项,该局通过多种形式对“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辅导,税收管理员除接受“走出去”企业上门咨询和提建议外,还每季定期走访“走出去”企业,了解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现场协助解决相关税收问题,增强企业利用税收协定

维权的意识;年度终了后上门辅导企业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咨询服务。

  据知,市地税局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政策宣传,在深圳地税网站和深圳特区报、深圳电视台等媒体,就“走出去”企业关心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重点介绍并答疑,帮助我市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为其境外投资提供国际税务指引,维护其合法税收权益。(王宪荣朱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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