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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规范新建小区物业用房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4:08 石家庄日报

  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应可独立使用

  本报讯(记者许跃彬)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出台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用房暂行规定》中了解到的。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按照要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的,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住宅小区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业主便于找到的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电梯井、楼梯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等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是独用成套房屋。

  在该文件中,还对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地面铺设瓷砖,

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
洁具
;物业管理用房应具备独立使用条件。

  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将《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物业管理用房的经营收益必须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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