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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上亿的合资公司是复产还是解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15:22 中国产经新闻
合资公司起诉股东违反协议造成停产且解除了总经理职务;股东起诉对方欠款且要求解散企业—— 投资上亿的合资公司是复产还是解散? 本报记者 鑫石报道 投资上亿的山东华元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华元从去年起就官司缠身。 2006年7月3日,该公司起诉在华元公司中占有股份达39%的股东之一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下称张钢),要求其赔偿因违约停止供应铁水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返还欠合资公司的货款;7月6日,合资公司又接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张钢又对合资公司提起欠款4800万元的诉讼;9月20日,张钢又一纸诉状把华元推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解散起诉人张钢参资入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华元公司。 目前官司缠身的华元公司的烦恼并不仅仅来源于自己的大股东要“解散”合资公司,更让其头疼的是半年来诉讼带来的副作用,已经让这家曾经投资上亿资金的中外合资企业濒临破产的边缘。 据记者了解,华元公司项目是马来西亚大同工业集团于2003年11月11日与张钢、淄博金乔企业集团总公司共同设立的,当时三方签订了与张钢炼铁配套的炼钢项目和制氧项目的合资协议书,成立了山东华元钢铁有限公司和山东华元气体有限公司。两个项目总投资为3.5亿元,三方投资结构为:大同51%,张钢42.5%,金乔6.5%。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正式投产。 据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在一份给省外经贸厅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004年5月更名的华元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888万元,其中马来西亚大同工业集团占51%股份,张钢占39%的股份,金乔占10%的股份。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由马来西亚大同工业集团控股的华元公司与其第二大股东张钢之间产生的摩擦就不断出现。最初的起因是华元公司与股东张钢有关供应铁水的协议。 按照两家公司的协议,张钢为华元公司提供铁水供应,合同约定“其供应价格应随行就市并执行优惠价格”。在实际供应过程中,华元公司认为张钢供应的铁水价格高且含渣量高,不愿支付货款;而张钢认为华元公司大量拖欠货款就于2006年4月停止供应铁水。 2006年7月,双方的纠纷终于引发出一系列的官司。7月3日,华元公司起诉张钢,要求其赔偿因违约停止供应铁水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返还欠合资公司的货款;7月6日,张钢又对合资公司提起欠款4800万元的诉讼; 随后,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山东省外经贸厅先后对双方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主持召开了有关协调会。 尽管双方各执己见,省外经贸厅的郝调研员也认为“双方分歧比较大,情况具有其复杂性”,但仍在总结发言时提出个人看法,那就是“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尽快恢复生产,也是最好的选择”。他认为,“停产后各种生产要素将遭到破坏。张钢强调不给钱就停止供铁水是不妥的,欠款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他个人呼吁“有关各方尽快恢复生产”。 但这样的呼吁并没有得到认可。张钢方面认为自己停止供应铁水是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否则损失会更大。2006年7月24日,省外经贸厅的协调无果而终。 2006年9月15日,华元公司在通知张钢方副董事长王志杰后、但其没有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陈永琪提议解除王志杰总经理职务,获得了董事会议的通过。 记者从华元公司董事会关于解除总经理职务理由的决议上看到这样的表述:“王志杰先生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同时又担任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这种双重身份有着重大利益冲突。王志杰先生在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以上双重身份产生的非公允关联关系,操纵本公司铁水供应价格和合同执行等。” 就在公司董事会解除王志杰总经理职务后不久,9月20日,张钢又一纸诉状把华元推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解散起诉人张钢参资入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华元公司。 正如张钢的诉状所言,一系列的纠纷让该公司的“中外股东之间已经完全丧失了信任,作为以人和为基础的有限公司,失去了信任即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必要,而且由于合资公司连续遭到多家供应商的诉讼,许多财产和设备被保全查封,已经停产数月”。 按说,各方股东投资兴建的公司,不可能自己的股东愿意看到自己的公司面临解散的命运。那么,张钢急于让华元公司“快死”的理由是什么呢?据记者了解,张钢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山东华元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但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表面上看《公司法》第183条,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解散。但是,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内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采取的是由行政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程序。同时,内外有别的原则也为法释19981号司法解释所确认。该解释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合资公司解散应该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按特别程序组织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华元公司本来是一个极具潜力的钢铁企业,如果投资的股东各方能够平心静气地认真协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纠纷,就不会出现目前企业面临解散的境地。针对目前公司状况,华元公司董事长陈先生说,我们现在首要的是要先恢复生产;而张钢则认为企业“继续存续只能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坚决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华元钢铁公司。是恢复生产还是宣布解散?华元公司即将面临的是企业命运的一次重大选择。本报将继续对此给予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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