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福州 买卖未成中介不得收佣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01:16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福州1月23日电商品房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代理服务。后买卖双方无法就商品房交易达成协议,中介公司提出要买卖双方支付佣金。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终审判决:商品房买卖未成,中介公司不得收取佣金。 2006年2月,潘某和郑某作为商品房买卖方与福州一房产代理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潘某交付4万元购房订金,由房产代理公司代管。2006年5月,郑某以房产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拒绝与潘某订立房产买卖合同。7月,双方达成协议,因未达成买卖合同,郑某支付潘某赔偿金4万元,由潘某向房产代理公司要回已支付的4万元订金,同时解除与房产代理公司订立的房产买卖中介合同。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最后双方打起了官司,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房产代理公司无权收取佣金,其代为保管的4万元订金须全额退还给潘某。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