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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棍棒”开局,零供矛盾一场持久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 11:13 燕赵都市报

  1月8日,2007年刚走过8天,离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执行(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尚未满两个月,然而就在这天,石家庄的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上演了一场“全武行”,这场零供之间的斗争因为出现了流血事件、堵门事件,从而升级为该市历史上最为激烈的一次零供矛盾。

  (本报记者:郭春虹)

  石家庄:供货商讨款被“棍棒镇压”

  11日,数十供货商围堵在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的一家超市讨要货款,而就在前几天,该超市的保安将几名上门要债的供货商打得头破血流。

  1月8日下午,十几家供货商共计20多人结伴到位于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的一家超市讨要货款,并准备和超市商量退货事宜。没想到,供货商和超市的工作人员就在谈话没进行多久的时候,不知道从哪里冒出20多名保安,从背后抽出铁棍就是一顿乱打。当场,两名供货商被打倒在地,前后共有6人受伤。记者赶到现场的时候,械斗已经结束,供货商正在联系公安。记者看到,受伤最重的两名伤员中一人的左脸上满是血迹,另一个人面部同样伤痕累累,捂脸的面巾纸下面是一道道血痕。另有一位受了“轻伤”的窦姓供货商左胳膊上有一道鲜红的血印。“背后还有。如果不是穿着羽绒服,恐怕伤得更重。”他气愤地说。

  新年伊始,人们都憧憬着美好的开端,哪怕做个温馨的梦也是好的,谁人想到,一直矛盾重重的零供关系不但未有缓解,反而升级。

  乱收费变脸另开张

  据了解,五部委要求于2006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在各地不但迟迟未得到执行,其中的“公平交易”更难体现。

  在邯郸,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林商场在新合同中将以前的各种费用统归为一个名称———“合作基金”,该基金囊括了年节费、店庆费、海报费+续签合同费(上一年销售额的1%)。邯郸供货商协会一负责人介绍,一些续签合同的超市,非常大胆,甚至连收费名目都未更换,仍旧采用以前的合同,这样算下来收费名目多达30多个。

  仍在邯郸,**隆超市,其费用也在看涨,往年额度为2500元的续签费,今年涨到了6500元。

  这种现象在石家庄同样存在。代理国内一家著名电器品牌的王先生说,当地的一些家电连锁变相收费,把昔日收取的入场费改名叫位置费。他们把卖场按照每平方米300元到800元不等划分成A区、B区、C区、D区,按照厂家所处的位置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另外对供货商推行保底销售的模式,通过提高利润率的方式提高所收取的费用。

  有的超市则把合同续签费改名叫物业管理费。

  各种新型费用的叫法都有个原则,就是凡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提到的禁止收取的费用名称元旦前后都不那么叫了,而是改名换姓,代之以新名词。

  本地超市结款信誉好于外来者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供货商专委会成立于2005年8月,到现在为止还不到一年半,但是接到的供货商对商家的投诉已经“不计其数”。该专委会秘书长张庆寿介绍,供货商反映最激烈的是乱收费的问题,多如牛毛的费用让他们头疼不已。另外对超市和百货的投诉要高于电器连锁。

  至于欠款问题,张庆寿说,也许是竞争的结果,现在本地的大超市在结款方面要好于个别外来超市,尽管有些外来超市知名度很高,但是拖欠现象非常严重。他介绍,按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款账期最长不超过60天,本地的超市基本上都能在这个期间给供货商回款,即便是超过十天、八天,对于抱着“只要给了钱比啥都强”心态的供货商来说也算满意了。

  相形之下,个别外地超市在这方面表现较差,有的超市已经拖欠供货商2000多万元,已经严重影响了供货商的正常运转,也从而导致其自身运行不畅。这样的超市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表现出积极的一面,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恐怕在石家庄再经营下去有较大困难。

  节日“裁减”费用微降

  在省会各大电器卖场都有货的李先生表示,尽管商家真正收敛“乱收费”目前看还不可能根本杜绝,但是也出现了些微变化:各种节庆费用减少了。他说,《办法》出台前,商家至少每年要过8个节,每个节都要从他们这里敛取费用。《办法》出台后只过五六个节,虽然节日的“裁减”力度还不够很大,但是已经比较知足了。他说,如果商家真的跟供货商把矛盾弄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商家受到的损失恐怕难以计数。

  我省有关部门积极介入零供矛盾

  据悉,2006年12月22日,商务部联合五部委刚刚在海南,召集各地的商务部门召开研讨会,对《办法》的落实进行培训。包括河北在内的有关部门曾经表示,落实《办法》还需要一个过程。河北邯郸市供货商协会一负责人曾经表示过,协会就当地超市违反《办法》,强制供货商进行促销,销售返利1%的情况,向商务局和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但是调查的过程很复杂,在供货商和主管部门配合下,经过明察暗访,用了一个多月,当地工商部门才正式开出处罚单,准备进入超市查账,而后续的工作则更为庞大。

  不过,尽管有些姗姗来迟,但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并且明确了执行的日期;尽管执行起来阻力重重,但是毕竟已经小有进展。据悉,我省商贸厅市场建设处已经把如何执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列入议事日程,石家庄市商务局现代流通处已经开始做些建设性的工作,而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供货商专委会则从2005年一成立就介入了盛福祥超市倒闭后,为供货商讨要货款的工作,并且大有斩获。

  权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棒打”零供,轻重有别

  对零售商的约束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对供货商的约束

  《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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