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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七审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0:48 21世纪经济报道

  七审物权法草案

  将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调整范畴

  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在12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被提交进行第七次审议。据新华社报道,草案几经修改,已趋成熟,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后,或将做出决定,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从2002年首次提请审议,到今年12月,历时4年、先后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在今年10月份经过第六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2月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修改,目前的草案分为5编19章,共249条。

  这次的七审稿对比六审时的草案,又作了部分修改完善,将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调整范畴。并在国家所有财产、城镇集体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区道路和车位归属以及质权等方面做了改动。

  有常委提出,在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之外,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也应做出补充规定。七审稿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移入第三条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并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单作一条,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国家财产,六审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此有常委提出,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应以由法律规定为宜,此次七审稿将条款中的“行政法规”删去,只有法律可以规定国家财产的范围。

  对城镇集体财产,六审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权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城镇集体产权不太清晰、稳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也不太固定,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此次七审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了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同时,对国有财产、私人财产也相应增加保护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对于农村宅基地,六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此次七审稿一方面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另一方面为今后法律修改或者政策调整留有余地,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六审稿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有常委提出应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的规定。七审稿增加规定,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土地。

  对于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六审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这次再次作了修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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