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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冒充干洗 今后将被曝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03: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商务部日前出台的《洗染业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今后凡进行虚假宣传或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的经营者将被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予以公开曝光。 不易洗染 应当提前告知 《办法》规定,凡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保值清洗 须作书面约定 《办法》指出,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的,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损坏丢失 由经营者赔偿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欺诈行为 将向社会曝光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凡是进行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各级商务、工商、环保主管部门都可以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还可向社会公告,进行曝光。 本报记者 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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