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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摘要(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09:12 国家发改委网站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西部大开发 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继续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加强植被保护,加大荒漠化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加强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和建设。支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加强清洁能源、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及加工。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抓好阜新、大庆、伊春和辽源等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加强黑土地水土流失和东北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

   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 提高资源特别是土地、

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 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加快发展。保护自然生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优化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

   限制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

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地区司环境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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