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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14种“霸王条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 01:26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2007年的新年、春节临近,“两节”期间正是商家促销和消费集中的旺季,我市工商机关将继续集中治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14种不平等格式条款。这是12月13日,记者从我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了解到的。 据介绍,在今年的“两节”期间,我市工商系统集中开展了“霸王条款”整治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广大消费者好评。眼下,我市工商局已提早制定深入整治“霸王条款”的方案,整治的主要范围为大中型商场、商厦、超市、连锁店;较大的酒店、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务;洗染、娱乐、康乐、照相馆等。 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要求上述经营单位不得在通知、声明、须知、规则、赠券、返券、店堂告示、宣传材料、格式合同中有如下14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1、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2、商品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 3、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4、珠宝商品不退换。 5、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6、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 7、本寄存柜寄存物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8、胶卷冲印加工,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 9、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 10、旅(顾)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 11、租赁期间汽车出现故障,修理费由租车者承担。 12、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 13、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14、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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