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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规范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 可率先享受股权激励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6:21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6日公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高层管理人员可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目前,161户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中,只有宝钢等十几户企业的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就《试行办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股权激励旨在以股权激励为杠杆,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 根据《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平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而不是国际普遍的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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