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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境内上市国企股权激励谨慎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2:52 北京商报

  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在要求,昨天,国资委企业分配局有关负责人对10月份开始实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设置的高门槛做了这样一个解释。

  当初在5月份草拟《办法》时,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国企设置了较高门槛,其第五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企业经营稳健、业绩未出现异常波动;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纪录。”

  而10月份正式出台的《办法》高门槛不仅没有降低,反而进一步提升,要求“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但实际上能符合这几个条件的国企寥寥无几,这也说明了国资委对上市国企实施股权激励的谨慎态度。

  “这样的要求是根据公司治理的国际惯例提出来的,也是当前国内上市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症结所在,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在要求。”昨天,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股权激励是公司的所有者对经理人的激励,如果所有者不到位,就可能变成经理人自己激励自己,达不到所有者通过股权激励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目的。所有者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建立了真正代表所有者利益、能够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约束的董事会。”

  此外,国资委还强调了股权激励中出资人的主导作用,国资委认为,出资人必须重点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授予规模、授予价格、行权时限制,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授予问题;规范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考核、监督等问题,特别是股权的授予、行使如何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这几项内容发表意见。

 杨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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