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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开发商违约买方无权解除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2:4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房地产开发商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比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还低,而且买方还不能解除合同;而买方违约,开发商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收取高达1万元的违约金。”工商调查后认定,该合同条款不公平,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最终开发商被罚3000元。

  案件回放:

  开发商订合同有失公平

  今年4月27日,接消费者蔡先生、王女士(以下简称“买受人”)向漳州长泰县工商局武安工商所投诉,称其与某县房地产公司长泰分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不平等。

  长泰工商调查了解到,买受人与出卖人于2005年12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52.95平方米,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计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逾期交付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品房并另行出售,并从已交房款中收取违约金1万元,剩余房价款待房屋另行售出后再退还买受人。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在咨询有关部门后,认为上述条款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约定不平等,经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不成,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处理:

  合同侵权被罚三千

  长泰县工商局调查认定,出卖人的行为实质上属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它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为此,长泰工商对出卖人做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漳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副科长柯明生指出,按照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只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相当于10万元的预付款每月违约金150元,比活期存款利息还低,买受人还不能解除合同,因此,一旦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话,买受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相反,一旦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不但要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出卖人还有权解除合同,购房款要等到出卖人出卖房屋后才退还。

  对照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上述条款显然是极为不平等的,它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此外,上述条款还含有限制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涉嫌违反了省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出卖人还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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