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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贯彻落实个税自行申报办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2:29 中华工商时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并重点规定了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该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北京个税征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要求。 北京市地税局要求,对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也就是纳税人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自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7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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