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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昨出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06: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佩)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介绍,医疗器械存在以下之一情况者,为缺陷医疗器械,应当予以召回:不符合有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经过分析确认,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引发人体伤害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法规、规章需要召回的。 其中,缺陷医疗器械召回应当按照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的程序规定进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指令召回不能达到消除缺陷医疗器械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组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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