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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明年一月接受市民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 12:20 新闻晚报
□文黄武锋 图解宝升

  “我到底啥时候能把人民币也存到外资银行?”这个困扰了某外资银行外币储户李先生的难题,已经有了答案。12月28日,继国务院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之后,银监会也正式发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开展各项业务排出了初步的时间表,普通百姓接受外资银行服务将指日可待。不要多久,李先生就不用再为自己的存款跑两家银行了,他可以顺顺当当的把人民币和外币存在同一家外资银行。

  最快明年一月可到外资银行存钱

  最快明年1月,中国境内公民就可以到外资银行分行存款了。不过,这将只限于每笔100万元以上的存款。而对大多数人来说,享受外资银行的存款服务可能最快还要等到明年3月。

  《细则》规定,从12月11日开始的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根据银监会同时发布的公告,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外资银行可以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没有地域限制。

  已获准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无需批准、在更换营业执照后,可将业务范围扩大至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具体操作程序是:外国银行报送由其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函,外国银行分行凭中国银监会出具的确认函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我们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成为法人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细则》提问时表示。

  据此推算,到2007年1月11日,外国银行分行将有可能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7年3月11日,转制的法人银行将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获贷存比五年宽限期

  对于外资银行来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除了进一步明晰了法人银行设立程序、监管标准外,收获的最好消息就是满足存贷差的五年宽限期。

  “外资银行业内之前预计宽限期在3至5年,所以细则规定的最长5年的宽限期应该能够被外资银行接受。”东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许华向笔者表示,现在尚难判断外资银行能否在5年内完全达到75%的监管指标,但获得上述宽限期,至少可以为其业务发展提供缓冲,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期尽早达到该要求。

  目前,由于外资银行无法吸收本地居民的人民币存款,以及近几年人民币贷款增长速度很快,所以在贷存比指标方面远远达不到75%的监管要求。东亚银行上海银行副行长许华就表示,包括该行在内的外资银行,目前贷存比一般都在百分之几百以上。

  另一家在华主要外资银行的分行行长告诉记者,外资银行在获得“宽限”期后,仍然将面临较大的压力。“如果国内网点无法吸收到足够的人民币存款,将不得不限制贷款业务的发展速度。”该人士说。

  随着细则的颁布,外资银行申请筹建本地子银行的进展也将逐步明确。”汇丰中国区总裁翁富泽称,汇丰已经准备就绪,将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在12月11日新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向银监会提交本地注册的申请。东亚、花旗、恒生等银行也表示正在积极准备递交申请。

  中外资银行监管一视同仁

  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是《细则》的一项重要修订原则。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法人银行在准入程序、监管标准方面尽量与中资银行整齐划一。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细则》规定,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将增加代理保险业务,这使得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法人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这与中资银行也保持了一致。此外,将不再批准法人银行新设代表处。

  其次,在监管标准上,法人银行尽管获得了最长5年的宽限期,但也需要执行国内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规定。法人银行与中资银行将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

  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在银行业监管报表体系上仍与外国存在差异,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不尽相同,外资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后享有国民待遇,理应在监管报表上执行统一的标准。

  再者,《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这使得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专家认为,外资银行在准入程序和监管标准上的整齐划一,将使其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中、外资银行都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外资银行转制为法人银行

  在申请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同时,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这是银监会昨日发布的《细则》为法人银行转制开通的一条高效的绿色通道。

  12月11日起,银监会将开始接受外资银行的转制申请。为了鼓励外资银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细则》特别规定,改制的法人银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一外资银行高层认为,做出这一规定既是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具有合理性,“外资银行申请改制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否则根本没必要提出申请,银监会的这一规定将大大缩短业务申请的时间”。

  《细则》同时规定,在承诺基础上,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法人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另外,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的,该外国银行还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设立法人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分行可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可同步申请。

  对普遍关注的存贷差问题,外资银行也获得了五年宽限期。《细则》规定,转制为法人银行的外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只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银监会公告表示,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的25%。外资银行尚未达到《条例》、《细则》新修订的其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前符合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保留外汇批发的分行可以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避开法人银行存贷差的限制,这将给予外资法人银行各项宽限期,为外资银行转制解决了后顾之忧,能够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经营。

  ■相关链接

  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后,备受业内关注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外资行何时可以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是否一致等系列问题全部得以明晰。《细则》将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规定,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在履行世贸承诺基础上,《细则》除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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