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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04:12 浙江日报

  《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近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即将予以实施。《修订稿》首次明确了“导游服务费”的概念,并规定“旅行社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规定游客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商店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并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

  《修订稿》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并为派遣带团的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修订稿》关于“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有关条款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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