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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尽快换发税务登记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 05:57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所有2006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还未更换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持规定的资料尽快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证业务。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凡未按照规定期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此,税务部门特提醒纳税人尽快按时办理。详情可拨打深圳市地税局税务咨询电话:123662。(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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