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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客观程序在界定公共利益中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宋冰洁杭州报道日前,东亚行政法学会第七届国际学术大会暨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在浙江杭州举行。来自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韩国、日本行政法学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就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行政征收与权利保护三个主题展开讨论。其中有关于行政征收“公共利益”的判断这一议题引起了与会者较大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重要诱因。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在我国,“公共利益”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专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逐年增加。“公共利益”范围远远要大于这些法律、法规描述的范围。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征收领域的“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没有一部法律对此问题作过详细规定。因此,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因所处的法系不同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以列举、概括或折中的立法模式定义“公共利益”。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争论也由来已久,但是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最终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社科院梁慧星教授认为此处的公共利益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国防、环保等,而像经济开发区、城市改造、

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则不在此列。姜明安教授则提出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做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来界定。

  在此次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的刘莘教授提出用程序决定公共利益的论点。他认为,试图单纯从主观或实体的角度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是困难的,公共利益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使人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徒劳。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确认公共利益,更多的不是以主观标准,而是以客观标准作为主要依据,通过法律列举、公用目的调查、司法判决和组织听证等方式来确认所要保护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刘莘教授强调应特别重视客观程序在界定公共利益中的作用,包括通过立法程序界定公共利益;通过行政程序界定公共利益;通过司法程序界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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