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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警惕新的维权漏洞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6:58 深圳特区报
市消委会昨公布的近一周消费投诉热点显示 消费者要警惕新的维权漏洞 市消委会昨日公布了近一周来受理的热点投诉,除了质量、价格等常见问题外,近日还出现了商家利用展销会欺骗消费者、企业滥用处罚权等新问题。市消委会指出,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目前市场上还存在维权漏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据统计,近一周(11月9日—11月15日)市、区两级消委会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1027宗。按投诉性质分,投诉量从大到小依次是质量问题108宗,合同问题79宗,虚假品质问题19宗,价格问题17宗,安全问题15宗,假冒问题9宗,广告、计量和人身权利问题各2宗。其他产品投诉及各类咨询122宗。其中,有几宗案例反映出一些新问题,比较有代表性。 个案1 车行卖样车被当场识破 消费者王先生近日向市消委会投诉某车行以试驾车冒充新车销售的行为。11月8日,王先生在梅林某车行看中了福特福克斯汽车。因为当时车行仓库没货,王先生试车时反复申明他不要试驾的这台车,等新车来了再提货。为了提防车行做假,王先生当时多长了个心眼,自行记录下了这辆试乘车的发动机号码。几天后,车行称新车已到。王先生付清了车款,但他将车开回来检查后才发现,这辆所谓的“新车”正是他曾经试驾的那台车。 【市消委会提示】王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值得提倡,王先生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这个车行。类似这种问题近两年在汽车行业经常出现,比如将旧车当作新车卖,将质量不合格的车当合格车销售,甚至有消费者发现新买的车辆保险杠被修理过、车辆被重新喷过漆、里程表被改动过等等,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被严重侵害。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挑选车辆要特别仔细、慎重,验车时最好找懂行的朋友协助挑选、试车。 个案2 公交车滥用处罚权被投诉 11月9日,徐先生致电市消委会,咨询公交车有没有处罚权。原来,他近日乘坐×路公交车时,因为睡着而忘记买票了,售票员当时也没有提醒他,语音系统也没有提示。车走了一段时间后,有人过来查票。这时,他才想起忘了买票,正想补票时,查票员告诉他:因为没有买2元的票,所以要罚款20元。司机也和着查票员一起要求他一定要交20元才让下车。徐先生查看了车上的价格表,该路车全程票价也才8元,他提出疑问:公交车司乘人员这样的罚款有何依据? 【市消委会提示】公交车司乘人员只能要求乘客补足车票费用,但没有处罚的权力。徐先生可以将该路车的这种做法向交通部门投诉。 市消委会分析指出,现在少数超市也存在类似不合理的做法。消费者有时拿了商品忘记付款,出门时报警器一响,保安马上过来说消费者偷了东西,有的强行搜身,有的要求付数百元的罚款,并且拿到罚款后连收据都不给。这种做法是明显不合法的。个案3 展会上购物也得开票据 11月15日,市民杨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市内某会展中心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块1万多元的翡翠,但后来拿去鉴定后发现不是展销人员声称的A货。她回到中心来找责任人时,已无法找到当事人,而展销中心工作人员也表示无法解决。 杨女士当时在展销会上看中了这块翡翠,展销人员介绍说这块翡翠属于“A类物品”,收藏和观赏价值极高。杨女士便花了1万多元把这块翡翠买了下来。最近,她把翡翠拿到一个验证中心做鉴定,结果显示只有B类。会展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也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 《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据此,杨小姐有权向会展中心提出索赔。 【市消委会提示】杨小姐过于轻信展销公司的口头承诺,是造成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如果购买有品质、等级、型号等方面要求的商品,一定得要求经营者在发票单据上标示清楚,并认真查验、核对,千万不要轻信经营者口头承诺。同时,无论在固定商场,还是在展销会场,消费者都应该要求对方开具销售票据,这是进行投诉的有效凭证。如果上述两点都做到了,而且消费者能证实其购买的翡翠的确非发票上所开出的等级,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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