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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业务放开都有哪些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5:22 城市快报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根据新的条例,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

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考虑到历史原因,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法定要求者,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范外资财务公司,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同时,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主要规范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未规范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活动,此类活动拟另行制定法规。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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