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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个体未必享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 08: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家住南京河西的李先生是一名下岗人员,现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最近他得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就琢磨着把自己所经营的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并向本报来电咨询。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确实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因此,即使李先生将自己的公司变更为个体户,仍然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昕宁 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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