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手剑指“店大欺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04:22 城市快报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据介绍,《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作了规定。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义务,不得强迫供应商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及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按照《办法》规定,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因此,发生不公平交易时,受侵害一方可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可向社会公告。

记者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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