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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商业评论:“限价房”政策——一辆没有汽油的公车?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10:20 金羊网-新快报
■毕舸 自“国六条配套细则”中提出“优先保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地方针后,“限价房”就一直被大众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所关注,各地有关“限价房”的提法也不绝于耳。但“限价房”的现实境遇是:地方政府在观望、在等待,甚至在推诿(中国经济周刊11月6日报道)。 “限价房”本身就是一个市场怪胎,它带有浓厚的全民福利主义色彩,却把解决办法寄予纯粹市场化的路径———通过卖地、竞标,向房产商灌输“价高者得、卖低价房”的矛盾理论,其模式比当年的经济适用房更偏离市场规律。政府自身在“限价房”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角色错位,把社会责任推给房产商,却把最大的政策实利留给了自己。其实仔细观察,类似“受益主体”与“支付主体”的背离现象,在如今的房地产市场处处存在。 “限价房”刚一出现就遭遇地方软抵制,是因为“限价房”缺乏足够的中央权威支撑。对于地方政府官员来说,“限价房”的考核体系是充满弹性的,中央没有硬性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各地必须要建造多大面积的“限价房”,并且要为抗拒“限价房”付出多大的代价,而只留下充满模糊而歧义的“优先、原则上”等动态语感词汇。而基于GDP增长与政府财政收入之上的“商品房推动论”,却拥有刚性的政绩考核体系土壤,官员可以从助推房价上涨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政治与经济双重收益。 “限价房”的受益主体指向普通民众,反“限价房”的受益主体却是地方官员和房产商,而“限价房”推行与否完全仰仗于后者,利益考量体系的南辕北辙,让“限价房”政策像一辆没有汽油的公车,只能尴尬地停留在原处。 “限价房”的最大成本支付者到底是谁?这是一个急需厘清的关键词。当中国坐拥万亿美元储备,政府税收与财政收入每年以惊人速度增长,它已经到了释放能量的历史关口。由于房地产市场土地要素的非市场化成分较大,以及之前在城市征地过程中的长期剪刀差,地方政府是房价飞升的最大受益者。 《诗经·王风》中有一句话:“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对于中国的广大民众来说,“限价房”不符合市场的基本游戏规则,更转嫁了矛盾,掩盖了民众“有其屋”的真正需求。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其实不需要“限价房”,我们需要的是“廉租房”,提供给极端困难家庭和无收入家庭以安身之地;我们需要经济适用房,通过减免土地出让费和其他税费方式,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居住问题;我们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配套补助和贷款优惠的方式,对人们购买商品房实施一定的帮助;最后,我们希望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享受到更多对等收益,政府应当从城市改造中积累大量财富,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实施货币补助等方式,回馈给民众,让民众不至于面临“房价天天涨、收入多年不变”的困境。(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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