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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保”出台“缩水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 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李青 本版插图蔡红 备受人们关注的“无理由退保”本月开始在上海试行。不过与此前人们期待中的“无理由退保”相比,现实版的“无理由退保”明显缩水,让人大失所望。20多家寿险公司承诺,1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购买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及投资连结产品,如果在销售中有误导行为可全额退保。 “无理由退保”门尴不低 “半年前我在你们公司买了一份保险,现在想退掉。”“请稍等……”服务小姐查看电脑,“先生,您已退保成功,这是您所缴纳的保费共计5800元,请查收。” 今年2月初,“无理由退保”这个新名词出台的时候,这幕情景留给市民深刻的印象。按照当时上海保监局的表态,无理由退保,即是说,如果保险代理人在当初向投保人推销保险时,不符合行业服务标准,比如涉嫌误导,或者没进行风险提示,那么,无论这份保单买了多久,2年、3年,甚至10年,投保人都可以要求退保。对于投保人已缴纳的所有保费,保险公司必须100%退还。“就像欧美国家,你在商场买东西,买完回去不满意,在一定时间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上海保监局人士称。 但是,9个月过后,当“无理由退保”真正走到人们眼前时,不少人感到失望。按照20多家保险公司的承诺,“无理由退保”的范围只限于各人寿公司的个人分红、万能及投资连结等三种新型寿险产品。同时,“无理由退保”并不代表保户可以随时随地无条件退保,而是只有在今年11月1日后购买保单的保户,在一年内发现代理人没有履行《服务承诺》中的八项内容,才能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的全部保费(已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除外)。 而保险公司在这八项内容中分别承诺的是:不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及保单回执;不隐瞒投连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不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和不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
保险公司“缩水”不出奇 对于现实版“无理由退保”的缩水,省内多家保险公司昨日表示,“不出奇”。 “无理由退保作为提示性信息有正面作用,能督促保险公司诚信经营。”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分析。但“一旦无理由退保成为保户有事获赔、无事退保的工具,在一些不规范市场,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影响保险公司经营。” 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负责人认为,“无理由退保”不能实现最初的构想,关键在于,其一,代理人流动性很强,几年间游历几家公司的代理人不在少数,要保险公司追本溯源,为当初的情形举证,实在不易。其二,保险奉行“大数法则”,如果发生风险者获得理赔,没发生风险者要求全额退款,这对保险公司是不是很不公平? 事实上,对于现实版“无理由退保”,业内人士也认为,对保户的保障作用仍然有限。 “首先,承诺仅适用于营销员(含中介机构营销员)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分红、万能和投连险产品,银行和邮政销售的不在此列。”保险公司指出,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保险公司销售的相关险种不是通过营销员的渠道,即不在“无理由退保”之列。实际上,框定的三类理财型保险主要通过银行保险渠道销售,银保保费收入一度占到保险总收入的40%以上。从这一点看,“无理由退保”保障力度有限。 此外,有保险公司指出,保险公司的承诺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具有追溯作用,在此之前售出的保单不适用服务承诺。尽管已经有一大批理财型保险销售了出去,并且发现了误导等问题,但因时间上的限制,只能按照旧规定退保或者继续持有。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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