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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支出 禁入出租车定价成本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 02:19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王冰迪 为您报道国家发改委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等五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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