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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何时才不是“特殊消费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11:18 中国产经新闻
撰稿/本报记者 邵昌平 汽车等作为大宗商品一直未列入《消法》“三包”范围,还需要单独制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可见汽车还是属于“特殊”的大件商品,而汽车“三包”规定在人们的期盼中,千呼万唤还是难产,就更显出特殊中的特殊了。 具体“三包”难产难在哪里,有人认为:检测机构数量太少,检测的公正性,检测费用由谁负担?有人认为:换汽车之后,车主原来交纳的购置税、保险费、养路费、牌照费等(当于车价的20%),国家有关部门退不退?换或退回的这辆车就成了二手车,谁来承担责任?——其实这些都只能算“不是问题的问题”。关键问题还是把汽车看得太特殊了。 难道非要消费者具备专家的水平,去证明汽车的质量问题吗?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汽车后,那种如同吃了一颗青柠檬,酸楚不堪,难以下咽的感觉还不够吗?美国各州都拥有一部专门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柠檬法”(LemonLaw)。但它已扩展到其他商品,例如辅助设备、电脑等,有的州甚至还将宠物也包括在内。“柠檬”的典故来自乔治·阿克罗夫教授1970年时发表的论文《柠檬市场:质化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欧洲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的三包法案,但《1999/44/EC指令》(《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对汽车是适用的。为何欧洲血统的汽车来到中国就遇到如此问题? 前几年的“砸大奔事件”、“刘贵臣事件”难道还不够酸楚吗?汽车何时才能不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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