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发放失控抵用券就失效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7:50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日讯(通讯员 曾庆光 黄庭榕 记者 吴宗) 拿着店家所发的50元面值抵用券去消费,尽管还在有效期内,店家却称不能使用,理由是企业亏损及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气愤之下,向12315投诉了这个失信的店家,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消费者投诉】 当着老板面让我难堪
刘先生说,9月28日单位组织到湖滨四里一带的某餐饮店聚餐,用餐时收到该店分发的抵用券,上面注明该抵用券可抵用50元菜金,有效期从2006年9月28日开始,为期一个月,该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以及店家名称、地址及电话等。有这样的好事?刘先生询问发放人得到明确肯定,仍不放心,又按抵用券上的电话打去询问,也答复可以抵用,便高兴地收起了抵用券。 10月27日中午,身为老板助理的刘先生兴冲冲地陪着老板及同事一行5人再次前往该餐饮店消费。谁知却被告知抵用券已不能使用,现场经理解释的理由是:亏本,发券时没有收费,抵用券上注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当着老板的面遭遇如此尴尬,让刘先生十分恼火,于是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工商说法】 店家不可言而无信 受理投诉后,石亭工商所昨日至该店进行了现场调查,该店老板介绍说,自己的餐饮店刚开业不久,为促销印发了900张抵用券,没想到分发失控,导致有的人手持50多张券,其中甚至有七八个人连续拿着抵用券来吃了三五天。店里实在受不了,只好吩咐员工,人多时抵用券仅限抵用一半即25元。 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行政指导,抵用券是一种书面要约,不可言而无信。关键是推出之前要慎重考虑,不能儿戏法律,否则将引火烧身咎由自取。 原以为店家在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来故意欺诈自己的刘先生,在了解情况后也表示谅解,主动撤诉了事。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