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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叫停中介“现金收房”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6: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近日风声四起的“叫停现金收房”的说法终于在昨日得到证实。市建委和市工商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决定自本月至明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其中明确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卖房、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等“现金收房”类交易被明令禁止。 说到“现金收房”,就不能不使消费者联想到“吃差价”、“欺诈”之类的字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不能高于3%。然而,仅靠这些佣金并不足以满足一些中介的胃口和日常资金运转。导致利润率高达10%的“现金收房”业务泛滥成灾,“现金收房”的招牌也频频出现在经纪公司的门店橱窗上。不仅小型中介公司做,就连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中介公司,竟也公开开展这项业务。 现金收房的隐患主要是,一些中介在没有足够资金收房的情况下,挪用别人、尤其是购房者的资金去收房,对购房者的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昨日举行的2006全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峰会上,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也表示,当前房地产经纪机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在房屋租赁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等手段,骗取、侵占客户的房租,甚至卷款潜逃;有的擅自挪用客户购房款,或者采取拖延支付交易资金的方式,从事房屋收购、盲目扩张或其他投资,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有的通过压低售价、抬高买价,或者低价购进、高价售出等方式赚取差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就在上月中旬,北京中介行业协会在理事会上要求会员单位统一不采取“现金收购”操作模式,并要求递交意见反馈。结果,我爱我家、链家地产、信一天等多数经纪公司均对“现金收房”投了反对票。该方案一旦正式实施,将覆盖全市200多家协会会员企业,占到北京二手房市场八成以上的交易份额。 相比之下,市建委昨日叫停“现金收房”的举措,显然扩大了政策的影响面。据市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罗洪京介绍,截至今年7月,在市建委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共有2560家。在本次重点整治的20种违法、违规行为中,有两项涉及现金收房交易,分别为: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转委托等重要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牟取不当利益。 21世纪不动产市场人士认为,对于急于出售房产的房主而言,快捷仍是“现金收房”的最大优势,但从二手房市场的长期发展来看,叫停“现金收房”仍是大势所趋。“决定现金收房这种交易方式的主因仍是市场需要,比如急需用钱或不愿见买家的业主。因此,叫停“现金收房”并不能一蹴而就。”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坦言。RJ202 链接 重点整治的20种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已取得营业执照但逾期未到建设(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的。 3、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职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的。 4、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5、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的。 6、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的。 7、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 8、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9、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0、向当事人索取、收受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 11、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转委托等重要事项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 13、代理销售房屋时故意向交易部门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14、未使用市建委(原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15、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牟取不当利益的。 16、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或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的。 17、伪造或暗示委托方伪造身份证、公证书、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交易一方当事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的。 18、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的。 19、异地经营行为。 2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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