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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2:57 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电骗取侵占客户房租,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方式损害委托人利益……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此类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而通过这一档案,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的相关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昨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开通仪式上表示,类似举措将有效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有序、规范。他同时透露,房地产经纪机构今后不得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以避免客户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规模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与此同时,用以指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昨日也在京正式发布。执业规则对房地产经纪的有关重要用语,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佣金、差价等进行了定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维护声誉、对委托人职责、交易资金监管、佣金收取以及禁止行为等涉及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为方便社会公众的使用,《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昨日也同时推出。这一文本主要包括《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地产出租委托协议》《房屋承购委托协议》《房屋承租委托协议》四个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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