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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学校等国民待遇应落实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2:04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杨雪婷)《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昨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二审,对草案中赋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的条款,市人大在审议意见中给予了肯定,并进一步提议应在法规中落实同等法律地位的内容。 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法规中应当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的内容。 因此建议修改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杨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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