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施地方法规规范旅游发展 为全国立法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1:17 中国新闻网

  

四川实施地方法规规范旅游发展为全国立法探索

  2006年7月27日,中国计划用3至5年时间,在全国旅游行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诚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表示,建立旅游诚信体系,法制建设是基础,中国将在积极推动各项诚信经营和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加快旅游诚信评价体系、监管体系的建立。中新社发 井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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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成都十月三十一日电(记者杨杰)四川省副省长王怀臣今天下午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旅游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将于十一月一日正式颁布实施。这部地方法规的实施,将为全国旅游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

  四川省是中国的旅游大省,对旅游法制化建设十分重视。一九九七年,该省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出台,二00三年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此次出台并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意在解决旅游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部地方法规共分八章,包括总则、旅游促进、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行业自律、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等,对整个旅游行业进行了规范,涵盖旅游六大要素。该条例对导游吃“回扣”、导游工资报酬、旅行社违约、旅游购物、景区涨价等民众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约束。

  据介绍,该条例从游客的角度考虑,增加了多项新内容。《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过期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赔偿,再由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旅游者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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