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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新产品技术工艺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9:32 石家庄日报
企业有创新税收享优惠 本报讯(记者靳晓磊)昨日,记者从市地税部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扩大了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并新增了加速折旧等内容。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将促进企业投入更多资金用于自主创新。 《通知》首次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从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同时,对这些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而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通知》新增了加速折旧的规定。《通知》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此外,《通知》还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提高了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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