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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江湖:不公布房价成本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9:27 金羊网-新快报

  ■任志强

  房价在宏观政策调控之下仍保持着增长时,要求公布企业成本的说法出现在媒体的主要位置。

  中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没有要求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公布。

  那么依法经营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的商品价格为什么被社会舆论要求公布成本呢?这岂不是违反现行法律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的一种要求吗?

  许多人的定价观念仍停留在政府定价商品的基础上,认为在基础成本上加上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润就是商品的价格,例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制定方式。但商品房不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商品,不受此类规定的限制,既可能出现定价低于成本的经营风险(如1996—1997年的房地产全行业亏损),也可能出现供不应求之下的巨涨。

  餐厅里的小葱拌豆腐2—16元一盘,存在着数倍的价格差,请问其原料成本的价格差又有多少呢?其产品的利润率又有多少呢?有人说定价差别在于享受的就是就餐的环境、卫生与服务的质量有差别,因此并没有人反对这种定价原则与利润率。那么小葱拌豆腐中的技术含量难道比

房地产开发中的技术含量更高吗?经营风险更大吗?如果按同样的定价方式可能被大众所接受吗?

  实际的生产成本与成本的总体构成在各企业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如土地的价格,即使都在招拍挂的制度下进行,但许多小地块由于大公司参与的少,许多是低价摘牌中标的。许多大地块或位置较好的地块,由于大公司参与的多,因此创出了许多天价。

  又如采购的成本,大公司的采购成本普遍低于小公司的采购成本。成批量的三折与市场单价相比也许是二倍以上的价格差。

  就建安施工而言,施工单位的竞争中就可能有10%以上的承包价格差。好的开发企业常常会有较强的谈判能力,让施工企业可以给出更优惠的施工承包条件。

  开发企业的融资成本、自有资金实力、设计理念、市场营销能力与内部管理水平都与成本的支出相关。许多好的企业的广告与营销费用很低,房子可以很快销售完,但某些企业可能用了数倍的费用也不成功,而这数倍的广告等费用都会进入实际支出的成本之中。请问这种成本的公布又有什么意义呢?

  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产品,理所当然的应受到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但商品房不是法律规定的这类公共产品,定价的原则由交易各方确定。尽管许多消费者会对

房价提出各种不同看法,但你一定不会同意让社会来监督你讨价还价的谈判权利和选择权利,同样你一定会保留自己放弃的权利或用脚投票的权利。那么另一方的当事人是否也会同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呢。(作者系华远集团总裁)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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