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支持Flash
|
|
|
|
观点交锋:不合理的强制险应尽快取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9:27 金羊网-新快报
■王杰 10月21日,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这项强制保险属不合理规定。他解释说,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结果引起了一些行政诉讼。 在长达50多年的时间里,铁路部门没有告知公众,如果旅客不知道自己已经投保,他在遭受损害时,谈何受益? 实际上,铁路部门收取的意外强制险,不仅是“不合理规定”,其合法性本身就屡遭质疑。铁路部门收取2%意外强制险的依据是,1951年,国家政务院(国务院前身)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出台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其中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 但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它充其量只能算是部门规章。退一步说,即便将其视为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它也在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施行后也自动失去效力。而且,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而铁路部门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并未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强收意外强制险也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相抵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却均为人民币2万元,这意味着,每位旅客所支付的保险费不同,所享受的权利却相同。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去年8月,中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得知他所购买的203元的火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无人告知,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但是,北京铁路运输中院审理后却认为,收取强制保险费且不另发保险凭证是有合法依据的。此外,车票上的空间有限,将票价的构成一一告知旅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交易习惯。 问题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部与我国《保险法》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能够作为收取强制险的依据吗?火车票背面印广告都有空间,为何告知公众却没有空间了?这种理由是不是太牵强了?依照铁路部门公开的数据计算,不难算出,铁路部门仅2004年一年收取的强制保险费就高达11.858亿元,那么,在长达55年的时间里,保险费的数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既然保监会也认为,铁路部门强收保险费“属不合理规定”,那么,就应尽快予以取消。 (金陵/编制)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