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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违约?大中永乐打嘴仗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4: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永乐“投靠”国美惹恼大中 大中昨宣布与永乐解约 昨晚成都永乐向本报发来声明 (记者 贾雨夕 见习记者 唐光蓉)昨日大中电器正式对外宣布,解除与永乐的合约。 据悉,中国永乐(503.HK)今年初曾与大中电器达成收购协议。但自10月18日,中国永乐被国美电器(493.HK)斥资52.7亿港元收购后,大中就表示,“永乐与大中之间的收购协议已不再有效。” 从9月4日起,大中与永乐的分合纠纷就开始了,永乐收到大中法律顾问有关北京大中建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而发出的函件;大中电器于10月17日向上海永乐电器发出函件,通知对方解除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向贸促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订金。 大中相关负责人称,大中之所以与永乐合作,是为了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非与国美合作。大中表示,在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只需书面通知上海永乐,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不影响大中对上海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而永乐原总裁陈晓则称,这是大中一厢情愿的做法。 之前大中曾表示,如果永乐同意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向永乐退还1.5亿元订金,并不会向永乐提出索偿;如果战略合作协议未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终止,大中公司及张大中将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提交申请,向永乐提出索偿。 ·永乐回应· 成都永乐:大中单方面解约是违约行为 (记者 贾雨夕 见习记者 唐光蓉)昨晚9时,成都永乐向本报记者发来声明,认为大中单方面宣布解约是违约行为。 针对昨日北京大中单方面宣布与永乐解约,永乐认为大中此举缺少法律依据,并且未经仲裁机构判定,大中无权代替仲裁机构判定其可与永乐解约。“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永乐称,与大中《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首先,《协议》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永乐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根据与大中签订的协议,永乐已支付大中1.5亿元订金。“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大中,并可以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永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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