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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最终解释权”来忽悠消费者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10:06 经济参考报

  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在以前往往是商家进行促销的法宝,成为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与消费者的陷阱。

  如某地就发生过一起“最终解释权”的案例,某饭店刊出优惠大酬宾的广告:澳洲大龙虾1元钱一只,洋酒1元钱一瓶。可是等消费者吃完龙虾、喝足洋酒买单时才发现,店家并未按一元钱结账。饭店经理解释称,1元钱一只澳洲龙虾,一元钱一瓶洋酒都没错,但有前提,必须消费满1000元之后,且酒水海鲜不计入总价。

  其实,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并不符合法律。以往商家之所以利用“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来忽悠消费者,是因为法律对于“最终解释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泛滥成灾。

  今后商家在各种促销和宣传活动中,不应当再使用“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了,否则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江西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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