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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咋界定?土地年限如何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04: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 袁弘)日前,省建设厅正式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的通知,对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中遇到的土地年限如何计算、商品房面积界定等一些含混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认定,让购房者在购房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通知中明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出现的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上,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填写的土地使用年限应是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如果是经济适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土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购房者在查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要明白这一点,防止出现失误。

  对于容易出现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问题,通知也指出,

开发商在预售合同签订当初填写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可以是自己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预测绘数据;但房产预测面积并非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依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正式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并向购房人公示。而涉及到抵押房产,出卖人对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出卖给买受人时,应当告知买受人该房产已经抵押的事实,出卖人应当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违背事实进行填写,则不能排除出卖人故意欺诈骗购。同时通知还明确房产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约定保修期,保修期将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
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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