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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法》日程排定 交易所股东权益成悬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8:5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钟文倩上海报道

  “《期货交易法》初稿大概会在明年六、七月份最终拟定,并争取在十届人大任期内(即在2008年3月之前)完成‘一读’。”10月17日,《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一位成员向记者透露,“有关金融期货的相关内容也将包括在《期货交易法》里。”

  作为期货业的根本大法,《期货交易法》曾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囿于诸多原因而搁置。今年3月,全国人大再次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由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等统领,证监会期货部相关人员也参与其中。

  相关调研随之展开。今年8月中旬,起草小组在朱少平带队下,在上海进行了一次低调的调研活动。

  据上海调研与会者透露,调研主要分成三大主题,即交易所性质与期货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的界定,以及套期保值方面的问题。而较激烈的争论则集中在交易所应该是公司制还是会员制、法规的名称应该是“期货交易法”还是“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及其覆盖范围、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等方面。

  关于期货交易所的定性是调研的重点。根据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又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给会员,不得挪作他用。”

  由于现在允许交易所实行股份制,部分期货界人士由此提出,上述规定必须修改,否则将与《公司法》相抵触。因为按照《公司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虽然现在允许交易所实行股份制,但此股份制相当特殊,因为按照现行规定,交易所是不允许成为股东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而实行股份制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亦是名不副实。“中金所与其他五大交易所相比,目前尚无区别,仍都是非营利机构。”9月24日,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黄运成在上海一公开场合如此评论。

  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教授认为:在国内,传统的观点是交易所应该实行会员制。其优点在于,作为非营利机构,交易所能够保持一个中立状态,能更好地协调各会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并履行好监管职责。但是在当前国际上交易所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形下,会员制向公司制转变已成为趋势。因此《期货交易法》对交易所的定位必须具有前瞻性,最好能采取一种折中策略,即在会员制基础上鼓励实行公司制,从而给交易所未来进行创新,提升

竞争力留有一定的激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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