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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规定:零售商不得“欺负”供应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7:1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下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包括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又拒绝接收该商品;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等等。 为了防止零售商恶意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办法》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供货时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并且不得以种种借口延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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