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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月实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5:33 都市快报
记 者 顾国飞 本报讯 继10月15日《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后,18日,商务部等国家5部委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正式颁布,并将于下月15日实施。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不得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业内人士称,这可能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来商场、超市、卖场再不能限制厂家只在这边销售,不到竞争对手那里开店;二来也不能要求厂家为其定出特别低的价格,而给其他商家高价。 这类现象现在并不少见。在一个商场买到的品牌,很可能在另一个商场看不到。有媒体曾报道,上海太平洋百货迫使场内某化妆品品牌撤离竞争对手港汇商场。 过去,一些卖场凭借销售量大,对厂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强行对所经销的商品制订低价,供应商有时不得不承诺:“在其竞争对手卖场内不会出现更低的价格”,这也使得卖场放心承诺“全城最低价”。今后,零售商干预供应商的销售价格被视为违规,这也意味着消费者看到“全城最低价”的宣传时,得先怀疑一下了。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问题,《办法》作了详细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未提供促销服务,却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 目前在很多超市新版零售供应合同里,“进场费”这个词已经不复存在。目前百货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费用,主要包括堆头费、海报印制费、广告宣传费、集中陈列费和单品促销费等。按《办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只要登记入账,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都允许收取。 有家电卖场人士说,去年以来,零售方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已经有所收敛,但以店庆、节庆、新店开张等为由收取费用,依然比较普遍。 此外,也有零售业人士认为,很多商品的定价不是太低了,而是太高了,比如个别品牌在杭州商场的定价比上海贵50%。《办法》也意味着供应商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定价策略。 《办法》惟一针对供应商的条款规定: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不得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供应商强行搭售的情况过去并不少见。大型节庆前,零售商采购一些著名品牌白酒时,经常被要求“顺便”采购一些该公司生产的其他酒类;家电卖场采购一些知名品牌家电时,也常拿不到卖场想要的商品,经常是家电企业想给什么就拿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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