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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估吃”供货商 最高罚3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3: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颁布 下月15日执行 (记者 江俊 贾雨夕 见习记者 唐光蓉)昨日,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15日正式生效,零售商和供应商违规者最高将罚款3万元。市工商相关负责人认为,《办法》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有望改善零供市场混乱现状。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等。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以下6种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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