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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欺负”供应商不行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3:14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一直疲于索要货款的供应商们不会再发愁了。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签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11月15日正式施行,违规者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昨天,省内部分供应商欣喜地告诉记者,这意味着长期充满矛盾的供商关系将迎来真正的春天。 明确界定货款支付期限 据了解,该《办法》共26条,首次对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零售业最关心的关于“拖欠货款”的界定,《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办法》还强调,如果出现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等情况时,零售商不得以这些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承认“进场费”合法身份 《办法》还要求,零售商如果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商家提出,《办法》所指的促销费用明确为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服务部分的费用。这意味着国家已经承认了“进场费”的合法身份。 11种费用零售商不能收 让供应商高兴的是,《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11种费用,包括“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重新开业费”、“新店开业费”等。 当供应商就要过上好日子时,零售商们却困惑了。昨天,有零售商向记者诉苦,称《办法》几乎将全部矛头都指向了零售商,但事实上造成当前局面的,还有上游生产环节的因素,产品同质化是当前各种矛盾的主要根源。 同时,部分零售商还呼吁,希望有关商业协会能够发挥作用,通过商会、协会组织反馈零售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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