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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之争”讨说法有了依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3:06 深圳特区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月15日起施行 “零供之争”讨说法有了依据 专家:相对于处强势地位的零售商,供应商须联合起来走品牌路线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矛盾由来已久,“零供之争”在深圳也有愈演愈烈之势。18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否真正能解决长期存在的零供之争的“顽疾”?记者昨天采访了零供双方,一方希望加大对规范与执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另一方则表示“买卖双方”是市场交易,须平等对待。 供应商:《办法》还有“软肋”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例如,无故拒绝接收供应商按合同提供的商品,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或者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采访中,几家供应商表示,十分欢迎《办法》的出台,相信眼下复杂的“零供之争”问题,在新规定指引下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规范与解决。不过,个别供应商仍然担忧:由于执行力度不够,供应商的权益要得到全面保护尚需时日。 一直参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秘书长马峰表示,《办法》比原来预想的条款要细,比如对于厂家促销人员的管理、退货条款等,这也是处于弱势的供应商长期努力的结果,供应商看到问题解决的希望。不过他举出其中的一些“软肋”。他说,如《办法》鼓励提供标准合同文体,但对此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商家也可以不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目前,90%的商场提供的都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文体,供应商只有在上面签字的份儿。马峰指出,北京、杭州都已提供标准合同文本,供货商协会也在与深圳工商局交流,起草标准合同文本,争取从合同签订上体现供应商的利益。还有,《办法》对于取消进场费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个供应商也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对违规者最高3万元的罚款,威慑力较小。”他举例,一个大型商场或超市的供应商可以几千个,“每人每次多收5000元,2000个供应商就多收了1000万,3万元的罚款数额太小。” 零售商:对供应商也应约束 本应高兴的供应商高兴不起来,零售商也表现得“很有些委屈”。 某零售商认为,《办法》施行后,会对内部可能的不规范收费等自查改进,接受监督。但他指出,既然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内容几乎全是对零售商的要求,对于供应商的约束却一句带过,这显得有些不公平。 另一家零售商对于合同的问题也提出了不同看法:“合同外乱收费是应该严格禁止的,但签订了合同就是相互意愿的体现,就是公平交易。”至于标准合同呢,“每家商场都不同,对合同进行个性化设计有此必要。” 谈及进场费,某零售商表示,“进场费其实是商场优势资源的优先使用费,取消当然没有道理。而针对零售商的收费,钱是入到企业账目中,是企业行为不是商业贿赂。” 专家:效果尚有待观察 “要真正对处于强势的零售商实现制约,必须通过颁布法律,用重典强制执行。我们也向人大提出呼吁,要求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进行立法。”马峰还指出,早在1936年,美国政府就对零供关系作出法律规定,谁违法就进行重罚,促进了美国商业和谐发展。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认为,《办法》出台并施行在改善零供关系上取得了某些“进步”。但他指出,零售商在市场中居主导地位;而不少批发、供货企业相对小、散、弱,实力不够大,没有品牌影响力,在与零售商的博弈中是弱势群体。这是零供关系不协调的根本原因。 孙雄建议,供应商联合起来,利用物流配送、佣金代理形成规模化竞争力,建立供应商品牌,才可从根本上改变弱势地位,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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