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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 禁收进场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2:49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刘亮 为您报道 一直以来,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微妙关系,让很多供应商都很头痛。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8日,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办法将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零售商不得变相收费

  《办法》所称的零售商是指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法》规定, 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不得以店庆和开业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60天。此外,《办法》规定,零供双方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其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供应商:拍手称快

  昨日,记者采访了某体育品牌的甘肃供应商,他高兴地表示,《办法》的出台将维护他们的权益。以前要加入大型商场得交纳几千元的进场费,而且每月商场还要扣利20%多,下来几乎没有什么赢利。现在好了,《办法》将帮助相对处于弱势的供应商,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某家电品牌甘肃代理商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他们的货款一直被有些零售商拖欠,《办法》的出台终于可以使这种现象得到解决了。

  零售商:将按照规矩办

  就《办法》的出台,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几家大型商场、超市。大多数商场、超市的负责人都表示,还没有听说,如果出台了,将按照规定办。记者了解到,国美早在8月就出台了关于修正与供货商关系的相关政策,其中就提出要取消进场费等政策。

  消费者:对我们是好事

  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多数市民表示,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场收取进场费,供应商无疑会把这部分费用加在消费者头上。如果取消这部分费用,对消费者而言,也应该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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