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上海石油交易所再改交易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2:20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10月19日专电

  上海石油交易所18日对《即期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新的意见稿规定,在石油产品交收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严重偏差致使买方无法使用且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退货;退货完成之后,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协调违约金,金额不超过货款的10%。

  新公布的意见稿与前次最大的不同出现在交收部分,大大兼顾了买方交易商的利益。原来的意见稿规定,“买方对货物质量有疑义,自实际交货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应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卖方预付检验费,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另外检验机构对封样进行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卖方构成违约,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易所将违约部分货物的10%货款作为违约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根据上述规则,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买方除获赔10%的货款之外,不能提出退货,必须接受卖方的货物,这项条款对于买方来说是非常吃亏的。

  针对这样的情况,石油交易所在新的意见稿中增加了部分条款以保障买方利益。《规则》规定,“交收中如发生质量严重偏差致使买方无法使用的,自实际交货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退货申请,并附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则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按买方的实际退货数量退还买方已付货款。退货完成后,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协调补偿或违约金额,最高数额为货款的10%。”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