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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对供货商限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0:2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莹】零售商拖欠货款、向供货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商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曾经有供货商甚至因为被零售商长期拖欠货款而破产。为规范零售商与生产商、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日前联合公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不得向其他经营者限制价格 有的零售商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对其他经营者进行限制。《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也不得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此外,《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对于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除非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或者零售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收促销费须征得供货商同意 对于很多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问题,很多供货商是“敢怒不敢言”。对此,《办法》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同时,还要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和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办法》对于促销服务费的定义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不得随意拖欠货款 对于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的行为,《办法》也予以了限制。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此外,《办法》也对供货商的行为进行了限定:供货商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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