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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是“霸王条款”(态度)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0:09 人民网-市场报
退票费制度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是单方收取违约补偿金的行为,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特点。 早在2003年1月6日,原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就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按《意见》的字面理解,退票费不应该收。基于此点,火车票、长途客车票与飞机票目前收取退票费的实际情况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国家有规定而不执行,偏要以自己的内部文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侵害消费者和客户的权益,这便是部门权利扩张、部门利益化的表现,都是在对普通消费者进行“巧取豪夺”。 目前,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铁道部,消费者很难拥有真正的选择权,甚至连知情权也难以保证。甘肃省消协率先炮轰退票费,值得我们期待。面对垄断行业的违法违规,如果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也选择忍气吞声,会更加助长垄断行业开玩霸王风气,继续不合道理地把持独家话语权,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沈峰 (新疆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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