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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福利:无法撼动的奶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9:58 金羊网-新快报

  专家主题论坛:《到底该拿多少?———一位烟草职工与行业豪门的高薪困局》

  谢晓尧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那时读者“跟帖”不像现在这样方便,都是写在信纸上跑到邮局去寄,但是只要讨论“小皇帝”,报刊社收到的读者来信都会用麻袋装,每个麻袋里都充塞着对祖国未来的忧虑。

  针对目前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高工资、高福利,社会各界都着力反思现行法律,寻求种种适法性论证和措施。

  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利润盈亏的精心算计必然要求工资分配上的成本约束,同时,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也需要企业从薪酬上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这样,“成本-效益”和互惠互利的市场法则能达致企业和员工之间利益的均衡,维系着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政府法律上的干预通常是围绕两方面展开的:一是对高收入者课以税收,二是对低收入者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按照这一理路,垄断企业的高福利也存在着“合法”性的理由:作为合法性高收入,只要合法纳税,就具有不可责难性。在现实中,这些行业的员工也是据此鸣不平的:自己的所得一不偷、二不抢、三不偷税漏税,招致社会的诟病完全是一种“红眼病”,是“仇富”心态另样表达。因此,就高收入本身来说,财产权利的“合法外观”确实具有不可责难性,要打破垄断收入在现有的法律中是无法可依的。

  显然,目前沸沸扬扬的对垄断福利的非议,并非主要针对已为法律模式化的垄断员工收入结构和利益现状,而是关心和追问这种已为法律固化为财产权利的来路是否合理,通过权利获取的正当性去追溯历史的“持有正义”,并据此厘清职工福利的“所得”和“应得”。以此作为切入点,垄断企业职工的高福利确实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垄断组织不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而是“行政垄断”的产物,在起点上就排除竞争对手,打上了机会不均等的烙印;垄断利润不是来自竞争优势,而是通过国家财政补贴扶持,或者垄断定价、转移经营风险,利用手中所掌握的“特许权”,以牺牲社会资源效率、公平竞争为代价的;职工的许多福利与工作业绩和个人实质性贡献无关或者至少说相去甚远。

  在这种福利来路的合法性求证中,我们似乎发现了解决问题的出路。为此,许多人将目光热切地投上了我国正在草拟中《反垄断法》,据统计,我国有92.7%公众期待反垄断法的颁布,许多公众都希望通过该法来抑制垄断企业职工工资过高的现象,一些人甚至将反垄断法视为是治理垄断腐败和高福利的一剂良方。在此过程中,法学界也几乎用同一种声音在呼吁:尽快颁布这一法律,并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视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和特色。

  不可否认,反垄断措施可以制约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和约束企业的福利安排,但是,反垄断立法绝不是反高福利(收入)法,企图通过《反垄断法》来解决垄断企业的分配问题是过于理想和不切实际的。首先,“行政垄断”本身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作为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怪胎”,行政垄断涉及众多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问题,将涉及面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简化为一个法律上的技术性解决方案,即使付诸于法律的条文上可行,在实施中也会是有效力而无实效的。其次,反垄断法并非禁止垄断的组织结构,而是禁止竞争垄断优势的滥用,具体表现为限制和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而目前暴露出来的高收入和高福利,并非一种针对竞争对手的行为,而是企业分配的“分内事”,法律的手臂即使管得了垄断行为,也管不了企业的分配自主权的行使。

  说到底,目前垄断企业普遍存在的高福利现象只是行政垄断在收入分配上一个外观表象,即使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措施抑制下去了,只要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也即,只要这些行业不能有效地引入市场竞争,行政垄断的危害还会以其他症候表现出来。在我看来,垄断福利首要的问题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不能仅仅将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去对待和处理。面对行政垄断这一体制问题,我们不宜对法律的作用作过于乐观的估计。如果我们还存在治理之“法”的话,那就是:竞争,有效的市场竞争。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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